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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秘书服务
 
法例要求

pt 根据香港法例622章公司条例第474条,每间香港有限公司均须委任一位公司秘书。
 
 
服务提供

pt 保存及更新公司的法定记录,如股东及董事名册等。
 
pt 向公司注册处申报有关公司的人事变动如股东、董事、秘书等,以及其它变动如公司股权、注册地址等。
 
pt 根据董事或股东要求,召开董事或股东会议及撰写会议记录。
 
pt 根据董事或股东要求,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及撰写会议记录。
 
pt 呈报公司周年申报表及其它法定文件。
 
pt 提供注册办事处地址。
 
pt

根据董事或股东要求,递交公司注销文件。

 

 

请随时来电咨询有关法例及手续资料:

电话:(852) 2122 9060 电传:(852) 2122 9062 电邮:[email protected]


 

 
 
电话号码:(852)2122 9060 / 传真号码:(852) 2122 9062 / 电邮地址: [email protected]
地址﹕香港上环皇后大道西2-12号联发商业中心20楼2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