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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秘书服务
法例要求
根据香港法例622章公司条例第474条,每间香港有限公司均须委任一位公司秘书。
服务提供
保存及更新公司的法定记录,如股东及董事名册等。
向公司注册处申报有关公司的人事变动如股东、董事、秘书等,以及其它变动如公司股权、注册地址等。
根据董事或股东要求,召开董事或股东会议及撰写会议记录。
根据董事或股东要求,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及撰写会议记录。
呈报公司周年申报表及其它法定文件。
提供注册办事处地址。
根据董事或股东要求,递交公司注销文件。
请随时来电咨询有关法例及手续资料:
电话:(852) 2122 9060 电传:(852) 2122 9062 电邮:
[email protected]
电话号码:(852)2122 9060 / 传真号码:(852) 2122 9062 / 电邮地址:
[email protected]
地址﹕
香港上环皇后大道西2-12号联发商业中心20楼2室